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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体制权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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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体制权力分配 教育行政体制中的权力分配问题一直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从 1958 年的第一次权力分配改革到 1995 年《教育法》的重新划分,其间时而强调中央集权,时而强调地方分权,一直未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实行合理的科学的职权划分,出现“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局面。如何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在新形势下科学地配置教育行政资源,调动中央和地方双方的积极性已是教育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历史的反思以及国外教育行政权力分配模式的比较分析,对我国教育行政权力分配提出我们的粗浅看法,旨在抛砖引玉,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建国后我国教育行政权力分配的历史概观 建国伊始,我们面临着建立社会主义教育行政体制的全新任务。根据当时政治经济体制的要求,教育行政体制在总结历史传统和老解放区的经验,参照五十年代苏联的教育行政体制基础上,建立起了“集中统 一、以条为主”的权力结构模式。规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编写、招生分配、老师资格认定都由中央决定,教育经费实行中央统一财政,三级管理。尤其是 1953 年全国范围内开展反对分散主义和地方主义时,提出的“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的领导原则更加剧了教育行政领导权的集中统一。这种模式基本符合了当时生产关系变革和社会进展需要。但它一开始就面临着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学校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压制地方政府及个人、集体的办学积极性,容易脱离地方经济及社会进展的实际需要,造成“千人一面,万人一书”的局面。 1956 年,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论十大关系》的重要讲话,指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于 1958 年 8 月发布了《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提出了“今年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必须改变过去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应该集中精力讨论和贯彻执行中央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综合平衡全国的教育事业进展规则。”在教育经费筹措及使用、教材编写、学校设置等方面地方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各地根据因地制宜、因校制宜的原则,可对教育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通用教材领导学校进行修订、补充,也可自编教材;过去国务院或教育部颁布的全国通用的教育规章制度,地方可结合当前工作进展情况,因地制宜、因事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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