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0XX 年 7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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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2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XX 年 5 月 27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XX 年 5 月 27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卡山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普氏野马、蒙古野驴、鹅喉羚等多种宝贵、濒危有蹄类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为主的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具体范围、界线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准
第三条卡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和可持续进展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实现自然保护、生态建设与区域进展相协调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卡山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卡山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第六条卡山自然保护区实行跨行政区域的统一管理体制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卡山自然保护区工作,其所属的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