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情况职业病病患享受何种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发生损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处理———所谓童工,是指不满 16 周岁的人员。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属于非法用工的行为。非法使用童工发生损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必须依法向伤残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两部分,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的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员工受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处理———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的员工受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员工或者死亡员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员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备长期性和埋伏性,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员工离休、退休和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失业期间发现患职业病的待遇———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病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当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变换单位的职业病病患待遇———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当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企业合并破产后职业病病患待遇———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