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问责制度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是主管全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行政管理事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受理)的安全监察机构,其行政行为和工作作风直接影响到安全监察工作的效能、执行力和公信力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自制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根据《关于转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曲质监局函〔2025〕10 号)文件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问责制度,其包含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两方面
二、问责事项(存在下述行为者,应当被问责) (一)不根据要求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 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2025]207 号)、《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R2025-0505)、《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试行)》(国质检锅[2025]213 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2025-0505)等相关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违规行为; (三)违反“十不准”、“八严禁”及省质监局的有关规定、制度以及市质监局的有关规定、制度的违纪行为; (四)涉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的事项,未报批或经局务会议探讨通过,擅自实施许可和管理的行为; (五)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擅自颁布限制外地区域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文件或决定的行为; (六)在行政相对人各项材料齐全或无误的情况下,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或者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行为; (七)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