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单位民主理财、财务监督和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公开的形式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内部汇报等形式,将单位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教职员工公布,接受教职员工监督。第三条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本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财务收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等;(二)本单位综合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费明细开支情况,主要包括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经费支出明细情况,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邮电费、维修费等需要说明的费用支出情况。第四条财务公开的时间(一)年初公布财政审核下达的部门预算。(二)每月财务收支情况在次月 15 日前公布。(三)在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布年度各项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第五条财务公开的程序(一)由单位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财务提供的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出具审核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三)通过上墙公布、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布。第六条在按规定向教职员工公布财务状况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对教职员工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应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第七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权力和义务(一)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1.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纠正审核中发现的问题。2.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3.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等进行不定期的盘存、核实。4.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的财务公开表不得上墙公布。(二)听取和反映群众对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咨询并作出解释。(三)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和打击报复。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出纳工作职责一、严格按照国家的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的规定,根据单位领导、会计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及时传递各收付款凭证。二、根据已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