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沈惠玲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
一、存在的问题(一)工伤认定权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将工伤认定权归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在的问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问题上是否应当具有最终的认定权
从工伤认定实践来看,一般是将工伤的最终认定权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法院在对工伤认定进行审查时可以判决维持、可以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但法院不能行使司法变更权,并且不能代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
关于工伤最终认定权的这一规定,给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实践带来很大障碍
最突出的表现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被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往往还会作出同样的工伤认定决定,以至于形成诉讼循环
(二)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9条规定,在工伤认定中,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这两处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看似毫无关联,其实存在内在的冲突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是工伤,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工伤认定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可想而知,如果存在证据确已灭失等情况,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很难对其工伤认定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的证据难以达到行政诉讼证据标准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会被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如上诉人青某与被上诉人某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因公司的考勤表已灭失,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的证据难第1页共3页以达到行政诉讼证据标准,致使作出的工伤认定被撤销
如此一来,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中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