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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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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 xx,男,汉族,1979 年 12 月 21 日出生,户籍安徽省黟县渔亭镇汪村行政村李村组,系中山市横栏镇尚莱特灯饰电器厂业主。 被申请人广东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 3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妙娟,职务:主任。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 s268 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 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25 年 10 月 19 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 XX 年 9 月 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 s268 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 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 s268 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进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进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 s268 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 s268 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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