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措施会审及传达学习制度规程、措施会审及传达学习制度总则为仔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进一步加强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炭生产建设服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一、各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网络体系,并积极开展工作。二、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副总工程师对分管的技术业务负责,技术部门负责人本部门技术管理和技术业务负责。三、采掘工作面作业章程(简称作业章程)以及各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煤矿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必须仔细贯彻执行。第一节 规程、措施会审制度一、生产技术部门要建立规程、措施审批记录簿。对规程、措施审批时,由技术部门审批人员召集安全监察处及相关部门人员对报批的规程、措施进行集体会审(一般性措施可传审),提出审批意见,参加审批的人员在规程措施及《会审记录簿》上签字,并由技术部门审批人员负责拟出审批意见,报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签字确认后,予以正式下发或上报。二、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规程、措施必须仔细批阅并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因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应负相应的技术责任。三、矿审批人员对审批的规程、措施要及时批复,不得拖延。在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规程、措施,撰写人员必须提前 40 天报矿,矿必须在10 天内审批完毕,提前 30 天报公司。凡属报集团公司批准的规程措施,撰写人员必须提前 30 天报矿,矿在 10 天内审批完毕,提前 20 天报公司。凡只需报矿批准的规程和不需要编制作业章程的综合性措施、独头面回采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15 天报矿,矿在 5 天内审批完毕,提前 10 天返回施工单位。凡只需报矿审批的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补充措施、通用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一周报矿,矿在 3天内审批完毕,提前一周返回施工单位。假如遇到特别情况及其他应急措施,矿审批人员接到措施后,必须在当天之内审批完毕并下发至施工单位或上报。四、凡属公司审批的规程、措施,由主办部门审批人员负责上报及催办。五、在正常情况下,规程、措施由各部门分管人员审批。若分管人员因有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批时,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代其审批,并向分管人员说明。如遇应急措施,部门审批人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