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操作章程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 2 条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第 3 条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测、修理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第 4 条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章程规定 第 5 条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管理制度。第 6 条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当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个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第 7 条检测、修理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纳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第 8 条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在井下使用。第 9 条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第 10 条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第 11 条防爆电气设备检测、修理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扩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第 12 条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 13 条严格实行不定期检测、修理制度,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当定期升井到地面进行大修。第 14 条拆装防爆电气设备时,应用专用工具,恶霸禁野蛮拆装和违章操作。第 15 条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沾污或部有可处理损伤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当符合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油。第 16 条对损伤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测、修理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各件必须更换。第 17 条选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与电气设备性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第 18 条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随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了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要合理。第 19 条经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刀闸、主回路动静触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第 20 条防爆电气设备修完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头,零件等杂物,保持现场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停好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