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法定代表人张 xx,总经理
xx 县饮食服务公司
住所地:xx 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 xxx,经理
乙方 xx 县杨 x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杨 x 社”)
住所地:xx 县杨 x 镇杨 x 村
法定代表人张 xx,主任
xx 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关社”)
住所地:xx 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 xx,主任
丙方 为推动 xx 县商贸系统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落实乙方金融债权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下属企业 xx 县饮食服务公司于 年 月 日从杨 x社借款 1 笔金额 330000 元, 于 年 月日从城关社借款 1 笔金额 350000 元,截至本补充合同签订日,拖欠利息 元,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合计 元
二、甲乙丙三方对上述借款用于 xx 县饮食服务公司的事实及借款本金利息金额无异议
三、因企业改制,甲方现将下属企业 xx 县饮食服务公司转让给丙方,对所欠乙方的债务一并转让,对此甲乙丙三方均表示同意
四、从《xx 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丙方负责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
五、丙方在注册成立新的企业后,应当在取得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以新企业的名义与乙方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以取得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资产提供抵押,资产抵押不足部分,提供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丙方提供的保证人乙方不予认可的,由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上述事项必须予以积极协助
六、在丙方新企业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前,甲方对丙方的还款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丙方新企业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完毕之日止
七、本合同不受《xx 县商贸系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出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如该合同被撤销、认定无效等原因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