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卖方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交付不能
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
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猎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
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
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 12 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
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 14条的规定,假如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 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 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
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法律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开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
对于景观房而言,假如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
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假如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