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性质仲裁调解书性质 仲裁调解制度是我国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调解协议作成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我国仲裁独有的一项制度,下面是关于仲裁调解书性质,欢迎阅读。 工伤赔偿调解书的性质【1】 原告欧 XX 是被告顺德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请拆卸建筑吊笼的工人。 l9xx 年 x 月 xx 日,原告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下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的时间是同年 6 月 11 日至 11 月 l8 日。 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共计 74637.8l 元由被告支付,被告另支付了原告几千元的生活费用。 在治疗过程中,原告的兄长欧来发三次与被告协商一次性赔偿的事情。 原告于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院,出院的结论为:腰 l 压缩性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并截瘫,左跟骨、右挠、尺、状骨骨折,折瘫肌力 2 级。 20xx 年 x 月 xx 日,顺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原告的伤情评定原告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 评残后,原被告再次协商一次性补偿的问题。 20xx 年 x 月 xx 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欧来发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甄锦新、于志雄在顺德市大良镇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工伤补偿调解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在 20xx 年 x 月 x 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伤者亲属欧来发在 20xx 年 x 月 xx 日前向被告及甄锦新所借到的现款不再退还,所有借据也同时作废。 二、被告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原告计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和一次性残疾退休金、护理费、回家安置的车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0 元。 三、伤者欧算发签收上列补偿金后,即与用工单位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此案终结。 该工伤补偿调解书后由欧来发拿给原告欧算发签名认可,而顺德市大良镇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作为调解部门在该协议书上加具了公章。 在签订调解协议当日,被告即支付原告人民币 150000 元。 20xx 年 x 月 x 日,原告欧算发以自已的'伤还没有治好,自已是被迫医疗终结、被迫签定调解协议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预付医疗费、护理费 200000 元。 另查明,原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雇请原告拆卸建筑吊笼属临时工性质,按件计酬,原告是第一天开工,双方没有签订过关于酬劳的书面协议,原告也没有领取过工钱。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原则 1、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