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
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
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房
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屋返还于丙
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和乙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委托代理行为,内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2)甲和丙的房屋租赁关系
其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3)丙和丁的房屋借用关系
其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案例2、甲之子乙年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大连一亲友家度假
甲委托该亲友在此期间照看乙
乙在大连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的丙成为好友
乙在返家之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
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同意,并写信请大连亲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
但丙及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1)照相机是乙自愿赠送的;(2)乙赠送照相机时,其亲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
问: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此赠与行为无效
因为(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品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否则无效
(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友仅为甲之委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无追认权
据此,丙及其父母应通过甲之亲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案例3、乙的丈夫甲于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