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 一、 主体 1、 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纠纷只是个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以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被告,假如代理被告,那么就要确认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对方; 2、 借款主体资格: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 3、 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0] 27 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 需要探讨的是:假如存在实际借款的情况,是列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呢,还是如何处理
5、 增列当事人问题:根据省高院处理银行借贷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或投资人作共同被告:×债务人或担保人经营期满,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吊销、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虽经营期限未满,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清理,可判令由其主管单位、开办人或投资人负责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以该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这部分案件应该单列一个诉讼请求,要求其清算
6、 是否有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二、 管辖: 1、 级别管辖 2、 地域管辖:民诉法规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