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死亡,借款合同是否提前终止 金某等三人与胡某等三人于二 O 一二年十月,合伙成立一个土特产经销部,每人出资十万元
二 O 一三年底,金某等三人与胡某等三人签订协议一份,其主要内容为:金某等三人经营管理经销部,胡某等三人的出资以借款方式留在经销部,经销部按每月二分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十年,最后一年年底将本息全部偿还
时至今年十月,胡某突因发心脏病死亡,金某等以胡某已死亡为由,通知其妻子及子女领回其出资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从此脱离与经销部全部关系
胡某家人表示拒绝,认为合同期限十年,不可因为胡某死亡而不履行协议,双方僵持不下
第一种意见:因胡某死亡,该借款合同随之而终止,该十万元款应该根据实际其生前为限,计算利息连同本金退还其家属; 第二种意见:该十万元是借款,继承人可以依法享有继承权,借款人没有理由提出请求提前还款
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本案所涉及的《协议》,实际是一份双重协议,包括退伙与借款协议,合伙人在退伙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退伙,又直接转向民间借贷关系,虽然协议中,写明由金某等三人经营管理,没有写明双方解除合伙关系,但是,“胡某等三人的出资以借款方式留在经销部,经销部按每月二分支付利息……”字里行间,表明双方一致意见由合伙关系转化到借贷关系的条件成立
退伙方对经销部生意今后无论如何火红,不再抱有任何“奢望”,反之,经销部无论如何亏损,而不可亏待胡某三人
假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现实生活当中存在例外情况:假如债务人的提前清偿行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
具体到借款合同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