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直接投资项下存量权益登记操作规程一、登记申报范围: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经主管部门(如商务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含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登记手续的境内自然人,纳入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申报范畴
其中:外方投资者仅为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登记申报年度存量权益,由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其报表一并登记申报;已于 2017 年 01 月 01 日前经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和转内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境外投资手续的境内企业和个人,至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不纳入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申报范畴
参加过 2016 年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再重复登记申报 2016 年度 FDI 存量权益登记,样本企业名单见附表三
二、报送方式:(一)2016 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数据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申报(访问地址:http://asone
safesvc・gov・cn/asone/)
企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代为登记申报存量权益数据
(二)上海地区试行银行代理企业登记申报存量权益数据
2017年 5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去银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且尚未登记申报存量权益的企业,须由银行为其代理登记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若在此时间段内没有外汇收支业务需要办理,企业可选择自行登记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代理登记申报
(三)企业可不提交登记申报信息的纸质材料,但须保证其真实、准确,相关材料留存 5 年备外汇局抽查
(四)为便利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