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如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关于劳动合同如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 劳动合同如何约定试用期 大家都知道在劳动合同中一般都是要约定一个试用期的,当然这个试用期并不是法律强行要求必须有的
试用期是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一个时期,对于这个试用期的期限、待遇等内容,单位与劳动者该如何约定呢
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试用期的相关约定: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0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 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劳动合同无效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