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 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 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24 年法协 115 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 200 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 、 1994 年 7 月 《 公 司 法 》 生 效 前 成 立 的 定 向 募 集 公 司 , 内 部 职 工 直 接 持 股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
其中依据我们的情况主要讨论第四条即信托持股,以下是信托持股案例:序号公司名称职工持股形式法律规范途径1准东石油01 年准油技术成立时向职工借入经济补偿金;04 年,准油技术股份制改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与在册股东签署《资产信托合同书》,委托在册股东持有;(委托人数 444 名)2024 年 9 月解除全部的信托持股协议;同时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不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2福建星网锐捷03 年 9 月 27 日,福建福日集团公司工会委员委托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以现金认缴 500 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 5%,05 年 2 月 22 日,经福日集团工会同意,联华信托将其所持本公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