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加调查处理。 第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农机事故处理法律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