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限 一、侦查阶段 1、拘留: 拘留期限为 3 日至 7 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 30 日。 2、逮捕: 不得超过 2 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 1 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1 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1、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1 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1 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1 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二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 1 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 1 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 1 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审判监督程序阶段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