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限 一、侦查阶段 1、拘留: 拘留期限为 3 日至 7 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 30 日
2、逮捕: 不得超过 2 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 1 个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1 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1、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1 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1 个半月
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1 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