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请假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员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第三条 考勤管理:1、 公司实行考勤制度,每位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下班
2、 各部门应设考勤人员负责考勤,考勤表每月 1 日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考勤和核实考勤记录
3、 考勤人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漏报、虚报
漏报者每次罚款 20 元;虚报者每次罚款 20 元,并记警告处分一次
其他员工如私自涂改考勤记录,给予警告处分
4、 考勤报表中应包括:部门名称、员工姓名、应出勤日、加班时间、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旷工小时(天数)、考勤员签名、部门主管签名
5、 员工上班每天应该提早 10 人钟到岗,做好上班前的准备
不准违反规定迟到、早退
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 元,连续五次者记警告一次
迟到早退 分钟以上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 小时者以旷工一天论处,凡旷工半天者罚款 元;旷工一天者罚款 元
连续旷工 天或当月累计旷工 天者,予辞退
连续旷工 天或全年累计旷工 天者,予以开除
6、 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职能检查、专职检查中发现有无故脱岗、串岗者,第一次批判教育,第二次罚款 元,当月累计 次记行政警告一次
第三章 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第四条 请假规定:1、 除每周限定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员工休假(含病假、事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有效
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经批准的请假单,交考勤员,方可离岗
2、 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
3、 请假期满,向直接上级销假
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4、 如发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