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试用期维权指引 劳动者试用期维权指引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涉及试用期的现象及劳动争议纠纷仍然大量存在
为保障劳动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劳动用工实际,特为劳动者试用期之维权提出如下指引: 一、试用期约定维权指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
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决定是否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长短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长短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规定的“不得超过”是指在约定试用期时的最长期限,并非必须约定的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上述劳动用工中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无效的,不具有约束力
3、单独约定“试用期”或订立“试用期合同”不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