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技術學院教師赴公民營企業執行產學合作計畫實施要點 第 一 條為配合本校教師(或助理人員)赴公民營企業執行產學合作案,接洽相關事務所需支付之各項費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含參與研究案之教師與助理人員),為執行計畫需赴與計畫有關之廠商進行研討或實測等相關之作業時,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膳雜、住宿等費用者,依據本校所訂定「教職員工出差旅費規則」中之規定檢據核銷或辦理申請。 第 三 條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含參與研究案之教師與助理人員),因研究計畫需求,外出洽研計畫案時,若係自行提供車輛做為運輸工具者,其補助費用計算方式如下:1.在 20 公里(含)以內者,以新台幣 200 元核計。2.超過 20 公里以上者,則每滿十公里,以新台幣 100 元核計。3.停車費、通行費以實際支出檢據核銷。 第 四 條為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所辦理之研討會或實測等相關費用,其各項開支得檢據核銷。 第 五 條赴公民營企業執行產學合作案之人員,應於外出洽研計畫前先行填具「教師赴公民營企業執行專題研究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於洽研計畫後七日內檢附短程出差請示單(如附件二)或公差旅費證明表(如附件三)辦理核銷。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華夏技術學院「教師赴公民營企業執行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申請表姓名級職申請日期 年月日產學合作名稱事由□赴業界研商計畫□赴業界實測作業□辦理研討會□其他出差日期 年月日時起 至年月日時止 共 時參加人員姓名赴企業界名稱 地址:市(縣) 市(縣) 路(街) 段巷號公司行號:交通工具□大眾運輸工具□自行提供車輛 總里程數:約公里(預估)住宿□ 是,共人□否經費來源核示處(室)主管核章申請人(附件一)華 夏 技 術 學 院短 程 出 差 請 示 單姓名職級申請日期出差事由出差日期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共 時校長核示處(室)主管核章申請人蓋章短 程 旅 費 報 告 單年起訖地點工作紀要誤餐費車資(檢據)合計金額月日 上列旅費新台幣 仟 佰 拾 元已如數領訖 具領人 簽章 總務處 會計室 處室主管出差人(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