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 年 3 月 12 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育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育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育学生的勇敢、坚韧、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讨论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对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进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
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