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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发区党内关怀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开发区党内关怀基金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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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中 共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委青开组〔2008〕9 号关于印发《青岛开发区党内关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属党委(工委):为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切实提高党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归属感,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现将《青岛开发区党内关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所属党支部和党员。2008 年 11 月 10 日青岛开发区党内关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服机制,切实提高党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归属感,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党内关怀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救助范围党内关怀资金适用于临时性救助,救助对象为党的组织关系在本区并有固定住所,且在本区连续交纳党费时间两年以上的生活困难党员。具体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产生活设施破坏严重,党员缺乏生活自救能力,其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党员本人有重度残疾,或患大病、重病,或因意外伤害造成党员身体伤残,医疗费支出较大,其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党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系指家庭成员中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身体伤残和患大病、重病情况,由区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级情况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由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帮扶适用范围:1、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且正在执行期间;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正在处分期间;3、党员民主评议不合格的;4、曾经组织或参与越级集体上访,经教育不改的;5、不能如实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或拒不接受家庭收入情况调查的;6、其他经研究不能列入救助范围的。第三条 救助标准纳入救助范围的生活困难党员每名每次给予 1500元救助。纳入救助范围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建国前入党老党员和没有固定收入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每名每次增加 500 元救助额度。原则上,被救助对象一年内只享受一次救助。第四条 资金来源按照“区管党费拨一部分、党员捐一部分、社会赞助一部分”的办法募集资金。其中,建立党内关怀资金当年由区管党费划拨 50 万元,以后每年划拨 15 万元。经区管党费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调整划拨额度。每年全区救助资金总额度不超过每年党费划拨与党员捐助、社会赞助总数。第五条 资金管理1、成立党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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