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 号)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是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升和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四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资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形式包括综合技术型孵化器和专业技术型孵化器
其中,专业技术型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各州(地、市)科技局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业务指导
第 二 章 主要功能与任务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公共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