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申请书执行复议申请书 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执行复议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执行复议申请书 1 申请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 2 号 委托代理人:高岳松 本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铸仁 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 20xx 年 11 月 5 日,收到南昌中院(20xx)洪中执字第1501 号《执行裁定书》,不能接受该裁定书:解除被执行人江西易思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杰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 399 号万年青科技园内的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的查封的决定,依法提出异议,南昌中院在进行听证之后于 11 月 7 日制发(20xx)洪中执异字第 27 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异议,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 驳回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其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易思杰公司应于 20xx 年 8 月 31 号支付最后一笔 40 万元给申请人,而易思杰公司自己在听证会上当庭承认其最后一笔 40万元是 20xx 年 10 月才支付到南昌中院帐户,可见易思杰公司已明显违约。为此,异议人于 20xx 年 9 月 2 日 7 日 22 日三次向南昌中院执行局送交恢复原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现驳回裁定对易思杰公司明显违约的事实不予认定,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其二、驳回裁定书认定,“易思杰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义务和申请人出具工程款不足部分国家正式发票的义务,应为同时履行的对等义务”与事实不符,是在回避易思杰公司逾期支付的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曲解,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其三、根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二条第 1 款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易思杰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如未按期支付,按原判决内容执行。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未按协议付款后不仅没有义务向其出具发票,而且有权要求恢复执行原判决的内容。申请人也按约行使了要求恢复原判决执行权利。所以,驳回裁定认定申请人未同时履行出具发票义务是错误的。 二、 驳回裁定驳回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解除查封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