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位租赁合同汇总六篇摊位租赁合同 篇 1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租赁朝阳市种子市场摊位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摊位位置及租金、租期等 第一条:乙方承租甲方 号摊位,面积 平方米,门、窗、锁、隔断、防护栏、水、电、墙面等设施完好无损,用途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交付甲方伍千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否则合同期满后退回。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甲方应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第六条:甲方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第七条:除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甲方应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市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摊位)的管理及维修保养;水、电、气、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市场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等。 第九条:乙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第十条: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不允许随意改动墙、隔断、门、窗、水、电、暖气等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在摊位租用期间,不允许转租、转让;不允许超范围经营及制售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不允许欺行霸市,随意哄抬或降低物价,扰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摊位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三、合同解除约定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乙方任何经济损失;如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不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摊位,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的; 4、逾期 30 日未支付租金的; 第十四条:除本合同第十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