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诉履行调解协议纠纷案,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 残疾人王某某的两位监护人王某甲与王某乙之间出于一己私利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出卖残疾人个人所有的房产并将所得部分房款归两位监护人所有
人民法院认为,两位监护人这种私自签订调解协议处分被监护人王某某的财产并侵占房款的做法有违亲人的监护职责,更是对残疾人财产权的侵害
依照法律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故人民法院驳回监护人王某甲要求履行调解协议分得出售残疾人王某某房屋价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认可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同时,也涉及到调解协议发生效力的时间
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因法院是否制作调解书而不同
首先,关于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 89 条第 3 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据此,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
二是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
假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是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 条第 2 款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法律后果 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一,结束诉讼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