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 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XX 年 11 月 8 日 潮州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潮安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下称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依法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可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市房管局代管。市房管局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等因素,采纳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市房管局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承办潮州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业务协议书》,并将专户管理银行名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