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纠纷:仲裁 租房合同纠纷:仲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是指房地产所在地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设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经当事人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争吵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仲裁法》和其他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作出裁决的活动
房地产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专门行为,这种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却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
它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也不属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管理活动,而是处于当事人之间的居中地位,为解决当事人房屋租赁纠纷所进行的仲裁活动
因此,仲裁机构在机构设置、仲裁程序以及其行为效力方面都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根据有关规定,对下列房屋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结的;(2)涉外房屋租赁纠纷;(3)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屋租赁纠纷;(4)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一方当事人;(5)法律和法规规定由政府部门受理的;(6)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作行政处理的;(7)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8)超过诉讼时效的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申请人必须明确
被申请人是指房地产纠纷的对方当事人
处理房屋纠纷,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参加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假如被申请人不明确,纠纷也就无法解决
(2)请求要具体明确
只有这样,对方当事人才能答辩
仲裁机构也才能查明事实,从而顺利解决纠纷
(3)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证据
证据是仲裁机关作出裁决的基本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或提供虚假证据,必定会影响裁决的质量和效果,甚至无法作出裁决
(4)属于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
(5)必须是没有向法院起诉
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后,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审判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权利,假如已经起诉,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了
(6)无论是根据租赁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还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