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王林阳与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4)浙民三终字第 286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阳,男,汉族,1976 年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身份证号:3306241976********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导远、邵征宇,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18 号 2215 室
法定代表人杨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进、应振芳,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林阳因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杭民三初字第 19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24 年 10月 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 10 月 28 日、11 月 24 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林阳的委托代理人邵征宇(参加第一次庭审)、郑导远(参加第二次庭审),被上诉人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快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进、应振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
原判认定: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都快网络公司是否是 19floor
net 域名的注册人,是否从 19floor
net 域名注册至今均享有相关权利;2、19floor
com 域名是否是王林阳注册,所对应的网站是否是王林阳实际经营;3、19floor
net 网站的论坛与 19floor
com 网站的论坛是否有差异,是否构成混淆
一、关于都快网络公司是否是 19floor
net 域名的注册人,是否从19floor
net 域名注册至今均享有相关权利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都快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 12-通过中国万维网的查询,可以得知,19floor
net 域名的注册时间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