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菁华 1篇)集体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二条 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等;第三条 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第四条 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第五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二章 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第六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临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第七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第八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 90 天(含产前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2、女职工妊娠不满 12 周(含)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12 周以上 16 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16 周以上 28 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哺乳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 1 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十条 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