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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获赔偿-郑民二终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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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获赔偿 (2024)郑民二终字第 603 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郑民二终字第 60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广。 委托代理人任保安,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高峰,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纯理。 委托代理人刘德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卫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永广与被上诉人王纯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王纯理于 2024 年 1 月 27 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356713.54 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作出(2024)中民一初字第 697 号民事判决,赵永广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年 3 月 23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11 月 3 日早上,原告王纯理在被告赵永广承揽的中原区密洞村施工场地上进行电线杆的钢筋拆除工作。在工作中,一电线杆滚落下来,致使原告右腿被砸伤。原告受伤后,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024 年 12 月 24 日出院,医疗费基本上全部由被告支付。原告伤情诊断为:1、右下肢多发骨折(浮膝损伤),血管神经损伤并肢体坏死;2、骨筋膜间综合征减张术后。原告治疗经过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再腰硬联合下行右膝关节截肢离断。2024 年 12 月 7 日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2024年 11 月 9 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赵永广,乙方:王纯理。一、2024 年 11 月 3 日早,王纯理在中原区密洞村赵永广承揽的施工场地上进行电线杆的钢筋拆除工作,在进行电线杆的拆除时由于过失,一电线杆滚落下来,不慎将其右腿砸伤,随后由赵永广将其送往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赵永广为其垫付了医疗费至今。二、针对乙方此次受伤,完全由乙方过失造成,甲、乙双方无任何劳动雇佣关系,乙方此次受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三、针对乙方此次受伤,甲方出于人道主义,同意支付乙方治疗费用直至乙方出院为止;出院后乙方不得再提出其他经济赔偿要求。四、乙方出院后,针对此次受伤,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乙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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