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公证效力 预约合同公证效力 预约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公证的,只是加强该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发生纠纷时,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法院可以径行按公证过的合同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
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
不同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
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成立与效力 如前所述,预约合同的本质为契约,因此,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契约的规定
但应注意的是,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行为,因而在性质上它只能是诺成契约,换言之,预约合同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约的可能性
在理论上,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区别是十分明确的,因履行预约合同而成立的合同即为本合同
但在实务中,有时很难辨别一项合意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合同
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土地使用权转让预约合同”,合同规定了转让土地的面积、位置、价款、付款方式以及办理转让登记期限的具体内容,但合同中并无将来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或者嗣后已按该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则该合同虽名为预约合同,但其本质仍属于本合同
因此,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界定,不能仅依所使用的文字或合同名称来论断,而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的实质内容来推断
在判例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院认为,“当事人之意思不明或有争吵时,则应通观契约全体内容定之,若契约要素业已明确合致,其他有关事项亦规定綦详,已无另行订定契约之必要时,即应认为本约
” 从上述对预约合同的概念分析中得知,预约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将来订立某个特定的合同,因此,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要素,是嗣后当事人能据此订立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