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人员聘用“劳动合同”分析 高管人员聘用的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高层管理者这类特别群体,法律法规并没有特别约定,也使得公司高管在与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最终得到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结果
在劳动仲裁中,高管也一直是劳动争议中较为复杂的人群
因其聘用和工作与一般劳动者不同,并且很多高管同时是公司股东
公司高管人员往往兼具劳动者和雇主的双重身份属性,那么,在双重身份下,高管还能不能像一般劳动者那样主张呢
他们的劳动合同能否用聘任书、经营目标责任书代替呢
XX 年 10 月,小罗到凯迪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年 11 月,凯迪公司发文任命小罗为副总经理,内容涉及工作职责、年薪和绩效薪酬
XX 年 10 月小罗晋升为总经理
XX年 7 月,凯迪公司免去小罗总经理职务
XX 年 8 月,小罗申请仲裁,要求凯迪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机构支持小罗的请求,凯迪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凯迪公司与小罗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 XX 年至 XX 年签订了经营目标责任书,它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和待遇,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故 XX 年至 XX 年期间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XX 年 1 月之后,凯迪公司与小罗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判决凯迪公司支付小罗 XX 年 1 月至 7 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最终,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凯迪公司支付小罗双倍工资 28万元
首先,我们要了解高管聘用的程序及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在聘用方面,董事、监事一般与股东会签订聘用合同,而总经理、副总与财务负责人及章程规定的高管人员则与董事会签订聘用合同,形成董事会决议下发
这样的高管就与公司形成的委任关系,其隶属性较一般员工的劳动关系而言较弱
而有的公司,章程规定除总经理以外另有一些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