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06]184 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主编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1.0.3、3.0.2(1、2、3、4、5、6、10)、3.0.3、3.0.8、5.0.1(1、2、3、4、5、6)、6.0.2、6.0.5、6.0.12、7.0.7、7.0.10、7.0.11、8.0.14 条(款)为强制性条款。该规范统一编号为 DGJ08-70-2006,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原《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DBJ08-70-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 Code for demolishing constrcution DGJ08-70-2006 J10677-2006 2006 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 Code for demolishing constrcution 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06 年 6 月 1 日 2006 年 上 海 前 言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是根据沪建建[2003]第 87 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主编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修订完成的。 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本市各类建、构筑物的年拆除量已接近或超过千万平方米。原上海市标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规程(试行)》(DBJ08—70—98),自 1998 年市建委沪建建(98)0276 号文批准实施以来,使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技术有了规范,在本市和全国范围内都是首次。拆除技术规程的实施,为保证拆除安全生产,为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以下原因,特对原拆除技术规程进行修订,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确保拆除施工技术继续有效地规范拆除作业施工、保障安全生产、提高文明施工程度: (1)原拆除技术规程为试行标准,实施七年来,有了一定经验、教训的总结,也发现了一些不完善之处;(2)拆除对象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原以拆除砖木结构、低矮建筑为主,现发展到拆除各种结构和高大建筑;(3)拆除施工方式变化,原以人工拆除方式为主,发展到以大型液压破碎锤、液压剪拆除为主;拆除施工机械不断更新换代,特别是高达 28.5 米的长臂液压剪的出现使用,使原来的拆除技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