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上海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是本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第五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第六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行政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二章招标第十条:根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第十一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二条: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落实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审批项目须明确招标方式)。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三)通信建设项目的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