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4-08-28国卫办医发〔2024〕2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全面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进展的意见》,持续推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以下简称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全面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李克强总理指出,运用“互联网+”促进重点民生领域改善潜力巨大,要注重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提升监管效能
推动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对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促进“智慧医院”进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大力推动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列为重点工作任务,将其作为推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深化推动有关工作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医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统筹负责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协调信息技术部门、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技科室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等其他部门,加强管理与质量控制,确保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服务临床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技科室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以服务临床为导向,以病人为中心,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需求,并在应用信息系统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需求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