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实务指引(十三)目 录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2001]第 2 号)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15 号),本所对 1998 年 3 月23 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2]15 号)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00 二年十一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1.3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挂牌交易。1.4 本规则所涉专用术语,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1.5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1.6 本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第二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 2.1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可转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