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实务指引(五)目 录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的通知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 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除《办法》规定的情形外,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其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目前已在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应当在 2001 年 4 月 30 日前公布 2000 年年度报告,未在此期限内公布 2000 年年度报告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终止该公司上市。 二、 公司 2000 年度盈利的,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可以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申请恢复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按《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恢复上市;未获核准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自未获核准之日起 6 个月的宽限期。公司年度报告公布之日起 45 天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 三、 公司 2000 年度亏损,或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在年度报告公布后 45 天内,可以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公布年报之日起 6 个月的宽限期;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或在 45 天内证券交易所未接到公司提出的宽限期申请的,按照《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终止上市。 四、 对上述第二、三条中经批准给予宽限期的公司,其 2001年中期报告必须审计。中期盈利的,比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再获得自中期报告公布之日起 6 个月的宽限期;中期亏损的,按照《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终止上市。再次获得宽限期的公司,2001 年度盈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