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董事会在形成决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决议文本和《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见本通知附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 50%以上;(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 50%以上。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应当遵循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保证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够保持独立。《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备股票上市条件;(二)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本次交易涉及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