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雇佣劳动合同】 按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XX〕11 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一)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酬劳的契约[1]
根据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酬劳的合同
”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482 条,《瑞士债务法》第 319 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 611条,《日本民法》第 623 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常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
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
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XX]12 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