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方案与方案生育1998年7月24日贵州第九届人民常务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贵州方案生育
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第九届人民常务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修改〈贵州方案生育〉的
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为在我施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
人口与方案生育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方案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为主、常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开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指导负责组织本的施行
实行人口与方案生育目的理责任制把方案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指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应当把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方案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进步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程度并予以保障
对贫困地区、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方案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进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人民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级以上人民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对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别奉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