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应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在煤矿企业建设、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类别包括: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爆破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大工种。 第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不超过 55 周岁;(二)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四)具有 2 年以上煤矿生产作业工作经历。 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对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监督指导,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具体负责所属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制定所属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必须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本区域、本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经考核主管部门批准,可就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第八条 培训机构要根据考核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安排,在每期培训班办班前,向考核主管部门提交办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班,组织培训。 第九条 初次参加培训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文化程度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4、所在煤矿企业出具的工作简历证明材料。复审培训(复训)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卡(即:IC 卡)原件;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进行,推举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初训不少于 90 学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