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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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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主管机关1.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负责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负责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3.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接受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各区、县建委的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5.各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各方1.招标人,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代理人,是受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人办理招标事项的代理机构;3.投标人,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内容1.监督管理: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接受各主管机关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1)建设工程,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2)重要设备、材料,是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委确定并公布。2.招标方式管理:(1)通报: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主管机关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通报。(2)抄报: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其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5 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3)备案: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需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5 个工作日前,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3.招标文件的监督管理:(1)招标文件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2)澄清修改备案: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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