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法律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当地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职业病防护设施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1、职业卫生部门对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2、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五、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七、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八、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