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进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法律意义 我国? 著作权法? 第45条、第46条在规定进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时没有对进犯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出规定而是比拟详细地列举了进犯著作权行为的详细形态。如何评价立法技术上的这种设计方案其答案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为了可以有充分根据地对这种立法技术做出客观的、公正的评价有必要首先对进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与进犯著作权行为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以及进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法律意义进展讨并以之作为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 ( 一) 进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并不是进犯著作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详细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 注:杨立新著:? 侵权法?(上册) 吉林人民1998年10月版第276 页。) 相应地进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就是进犯著作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不法进犯著作权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进犯著作权行为的本质在于因别人的不法侵权行为而致使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其所含利益受到了损害。也就是说别人只要违反法定义务施行不法侵权行为而造成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一部或者全部损害的就构成进犯著作权并应由侵权人承当民事责任。因此衡量是否构成进犯著作权要紧紧围绕进犯著作权的本质而展开从以下几方面进展分析:1.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施行不法行为。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人为特定人即著作权人其义务人为不特定人即除了著作权人之外的其别人义务人都负有不得进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法定义务。一般而言所谓不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非著作权人违反著作权法和民法通那么规定的不得进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法定义务而施行的进犯其著作权的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不法进犯著作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持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尽著作权法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实行不同的归责原那么包括过错责任原那么、无过错责任原那么、公平责任原那么( 注:详见戴建志、陈旭主编:? 损害赔偿讨论? 法律1997年11月版第69页~第77页。) 过错并不是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对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仍有着非常大的影响。3.是否有损害即是否存在著作权人著作权及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损害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权利被损害; 二是权利被损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 注:杨立新主编:? 侵权法实物全书?(上册) 吉林人民1999年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