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工业用火安全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火管理的范围及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直属单位和公司范围内的相关方
2 用火分类及定义:本标准将用火分为三类:生产用火、固定用火和临时用火
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2
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常常有明火作业的固定隔离区域和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
3 临时用火:一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
主要包括:2
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2
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接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等及临时用电作业;2
3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砂子、打磨、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2
4 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 临时用火分级3
1 在热电厂以下地点(区域、设备)的临时用火为一级用火:3
1 全厂所有变压器,油开关,蓄电池室;3
2 全厂所有油系统,油罐区,机组油箱,冷油器,滤油机,稀油站;3
3 瓦斯系统及其管线,分液罐周围 10 米以内;3
4 锅炉制粉系统磨煤机筒体、粗细粉分离器及连接管、粉仓动火;3
5 酸碱储槽内、酸碱计量箱内;3
2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别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为二级用火
3 特别用火:3
1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
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别用火处理
特别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2 其它特别情况下的用火
4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