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煤矿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 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特修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各车间、队股室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损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工作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仔细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队股长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矿安全环保监察股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各车间、队股室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 3 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环保监察股和综合办公室各一份
特别情况应在 10 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车间、队股室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综合办公室审查,矿长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劳保检查员或带班队长在当班到安全环保监察股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矿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环保监察股、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
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安监部部长签字,安全副经理批准
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 8 小时内到安全环保监察股室登记
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队长、主管队长各 500 元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